为规范我院学生赴境外学习和专业实践的管理,培养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拓宽知识视野,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院同意并备案,赴国外(境外)参加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带薪社会实践等项目(统称为“赴国外(境外)交流和学习项目”,下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申请程序与学习管理
(一)申请程序
1.根据学院统一部署和计划,各系联系和确定“赴国外(境外)交流和学习项目”的名称、赴国外(境外)机构名称、目的和任务、经费开支、起止日期等,并与国外(境外)机构商定相关协议,并报外事处。经院长批准后,由外事处签发“赴国外(境外)交流和学习项目”核准书,并下达项目编号。
2.根据外事处签发的“赴国外(境外)交流和学习项目”核准书,相关学生所在系着手组织“赴国外(境外)交流和学习项目”的实施,具体工作包括:遴选“赴国外(境外)交流和学习项目”的学生;学生填写“学生赴国外(境外)交流和学习申请表”;系填写“学生赴国外(境外)交流和学习信息汇总表”和“学生赴国外(境外)交流和学习课程转换表”;学生和系应办全所需的审批和存档手续。外事处据此办理相关出国手续;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3.经上述程序得到学院批准的赴境外学习和专业实践等的学生在国外期间,保留其在我院的学籍并按相关规定向学院缴费(包括学费和住宿费等)。
4.学生回国两周内(回国时间以外出协议文本为准)按学院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如遇假期顺延),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习(实践)管理
1.学生在国外(境外)学习、专业实践或者赴国外带薪社会实践期间,必须遵守该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国外(境外)学校校规及专业实践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国外(境外)学校及专业实践单位的管理。
2.学生在交流学习或专业实践期间,如中途变更、放弃、延长交流学习、专业实践计划,须事先向国外(境外)学校、专业实践单位、带薪实践管理单位及我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变原计划并返校继续参加原专业的学习。修业年限(含在境外学习时间)自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不得超过6年;未经我院批准的计划变更一律不予承认。
3.学院对所适用于此规定的学生有关课程作如下处理:
(1)若所读课程学时数已达到该课程学时数的2/3,则作缓考处理。待学生按时回国并办妥回校手续后,由教师单独命题出卷、教务处组织考试。
(2)若所修读课程时数未达到该课程时数2/3,则该门课程视为未修处理,学生返校后需补修。
(3)各系在第五学期期末,向教务处提交确定赴国外(境外)交流和学习的三年级学生名单,教务处将根据需要为这些学生提前组织毕业前的清考工作。清考工作和第六学期初举行的期末课程的缓补考同时进行。学生应该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考试费用。
三、课程认定、成绩认定与成绩记载
(一)境外所修课程或专业实践的认定原则
1.学生在国外(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或进行的专业实践名称、学分及教学内容与我院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或专业实践基本吻合时,可直接认定为相对应的课程或专业实践环节。
2.学生在国外(境外)所修课程或专业实践与本院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名称不同,但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经学生所在系及相关系(部)认定,可替代我院人才培养计划中相应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3.学生在国外(境外)所修一门课程或专业实践的教学内容涵盖我院人才培养计划中两门及以上课程或实践环节教学内容,且该课程学分等于或大于我院两门及以上课程或实践环节学分之和,经学生所在系认定,可替代我院人才培养计划中相对应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其两门及以上课程或实践环节的成绩均按所修课程的成绩分别记载。
4.我院人才培养计划中一门课程或实践环节教学内容涵盖了学生在境外所修两门及以上课程或实践环节,且该两门及以上课程实践环节学分之和不少于我院人才培养计划所对应课程或实践环节的学分,经学生所在系的认定,可替代我院人才培养计划中相对应的课程或实践环节,成绩按课程或实践环节的加权平均分计算。
5.学生在国外(境外)修读人才培养计划以外的课程,按相同或相近原则经学生所在系认定,可替代我院相应的公共选修课。
6. 在国外(境外)修读时间达到或超过4个月及以上、并且国外(境外)修读期基本上和我院某个学期相重合,原则上国外(境外)修读学生在该学期我院应修的对应专业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根据由国外(境外)大学出示的成绩证明,可以全部认定、替代或免修免考。免修、免考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成绩按60分计算。在该学期应考的技能模块证书可缓考。
(二)成绩认定程序
1.赴国外(境外)高校交流学习、专业实践的学生返校时,应向所在系提供交流学习、专业实践期间所修课程的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教学时数、学分、校方出具的成绩记载方法和成绩单原件。学生所在系依据我院人才培养计划、学生所递交的课程大纲、成绩单以及“学生赴国外(境外)交流和学习课程转换表”等材料对学生在国外(境外)高校修读的课程或专业实践环节和学分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教务处。
2.教务处应根据“学生赴国外(境外)交流和学习课程转换表”、学生学习效果对学生所在系给出的学生成绩予以审核、认定和成绩登录。
(三)成绩转换
学生在国外(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或专业实践全部要转换成我院相应课程或专业实践的名称、学时、学分、才能予以成绩记载。境外学校或实践单位提供的纸质成绩原件由学生所在系保存。学生毕业后送交学院档案馆存档。因成绩记载方式的差异,学生所在系应按境外学校或实践单位提供的成绩评定标准进行转换,成绩转换标准如下:
1.对方成绩标准与我院相同时,可直接转换;
2. 对方成绩为 A、B、C、D、E 五级时,转换标准为:A 95;B 85;C 75;D 65;E 不及格
3.对方成绩为 A +、 A 、A - ,B +、 B、B - ,C +、 C、C - ,D +、 D、D - ,E +、 E、E - 时,转换标准为:
A + 100 ,A 95, A - 90 ;
B + 89, B 85, B - 80 ;
C + 79, C 75, C - 70 ;
D + 69 , D 65, D - 60 ;
E + 59 , E 50, E - 40 ;
F <39。
4.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低于我院评定标准时,可按上述比例转换。
四、其他
其他个人申请出国并由系部报批学院备案的项目,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外事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学生赴国外(境外)交流和学习申请表
2. 学生赴国外(境外)交流和学习信息汇总表
3. 学生赴国外(境外)交流和学习课程转换表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