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海外合作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国际交流发布时间:2015-05-10浏览次数:7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是一所以培养语言类应用型人才和涉外服务复合型人才为主,为国际化城市现代服务业培养“外语见长、突出职业能力”的一线优秀复合型人才的学院。国际化战略是学院基本发展定位之一,也是学院重要的办学方略之一。学院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系、部开展海外合作与交流。为了全面推动学院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和相关机构的合作交流,拓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项目,提升学院的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外合作交流指学院与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和相关机构开展的合作交流活动。

第三条海外合作交流活动要符合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实现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战略发展目标。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学院建立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职责明确,既体现学院统一意志,又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的管理体系,形成我院校、系、部多层次,全方位开展海外合作交流的国际化战略实施格局,以促进我院海外合作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在海外交流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外事处作为学院海外合作与交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活动和项目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审查,负责对海外合作交流工作的评估,为各系、部提供协议框架文本和政策法规咨询,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海外合作交流项目必须经过认真考察和论证,符合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发展规划要求。学生海外交流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学校教育发展规划,由教务处、学生处、外事处和分管院领导负责论证审核。教师海外合作交流项目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由教务处、人事处、外事处和分管院领导负责论证审核。学院鼓励各系、部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提出海外合作交流项目建议,但未经论证之前不得自行谈判或做出承诺。提出或建议新的海外合作交流项目的系、部和个人要积极反映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论证,必要时由院长召开院长办公会对海外合作交流项目进行论证,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海外合作交流中牵涉到对海外学校学分认可的项目,必须由教务处对该校的课程进行认证,确定有关学分或计算办法。

第八条海外合作交流涉及的学生管理与学籍管理工作,分别由系部在学生处与教务处指导下实施管理。

第三章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九条海外合作交流项目应指定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可由院领导担任。项目负责人要在相关部门及领导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并积极向各级领导直至院长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推进海外合作交流项目开展。

第十条在项目启动及实施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性质类别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在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配合下,负责协调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计划制定、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起草、合作谈判等工作,并负责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合作交流项目如果需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须在获得审批之后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须按协议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在合作交流项目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原计划时,应立即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并洽商处理办法,不可任意自行决定不履行合作交流项目协议,否则将追究责任。合作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工作总结和报告,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章协议签署

第十三条海外合作交流协议必须有内容一致的中文和外文文本,协议签署方各执一份。原件在院办存档,外事处和项目执行单位各留存一份副本。

第十四条校际合作协议由项目负责人在学校框架协议文本的基础上起草具体内容,外事处审核,并征询学院聘请的律师意见,由学院领导签署,签署人地位与对方签署人相当。

第十五条由系、部负责的系、部海外合作交流项目可以签订“合作备忘录”,由项目负责人在学校框架协议文本的基础上起草具体内容,外事处审核,征询学院聘请的律师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系、部负责人代表学院签署,签署人地位与对方签署人相当。

第十六条系、部以下单位和部门的海外合作交流项目的“合作备忘录”由项目负责人起草,相关系、部及外事处会审,征询学院聘请的律师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后生效。

第五章推进措施

第十七条检查与评估:

每年1231日前各系、部需把本系、部与海外高校和机构签署协议的执行情况上报外事处。外事处将情况整理汇总后报送分管院领导。外事处在分管院领导领导下对全院海外合作交流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学院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学院海外合作交流工作推进战略,系、部海外合作交流工作水平和项目成果等。

第十八条根据学院制定的《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系、部二级单位)国际化工作观测指标体系与积分标准》,外事处发布学院各系、部国际化工作白皮书,海外合作交流工作是观测指标体系中的重要考量指标,对海外合作交流工作成效卓著的单位和项目,学院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在全院推介宣传。

第十九条推行海外合作交流工作例会制度。由外事处召集学院相关部、处和系、部负责人定期对海外合作交流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为学院内部管理条例,不对外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外事处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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